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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

        更新時間:2021-09-26 來源:述職報告 投訴建議

        【628568.com--述職報告】

        公共政策是指國家通過對資源的戰(zhàn)略性運用,以協(xié)調經濟社會活動及相互關系的一系列政策的總稱。本站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運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運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

          公共政策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方案”,其本質屬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應該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則:第一,公有性原則,即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第三,公享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適用于其所要調整的所有對象;第四,公平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維護社會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第六,公開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具有開放性和透明性。但是,當我們對公共政策進行深入考察時卻發(fā)現(xiàn),公共政策時常表現(xiàn)出與公共性相違背的特性,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對這些困境進行科學梳理,將有助于理順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癥結,進而加快我國公共政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進程。具體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政策主體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體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環(huán)境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執(zhí)行、評估、監(jiān)控、調整的個體和團體。其中,廣義的政府(即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作為公共政策的法定產生者,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體。傳統(tǒng)觀點認為,作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執(zhí)行主體,政府是廣大社會公眾權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與準確是一種固有的天賦,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現(xiàn)實中政府的自利性卻是客觀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組織類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員是生活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人,他們也具有各種各樣的物質和精神需要,而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滿足。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正是其個體需要和組織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證了整個組織的正常運轉。當他們的個人需要以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獲得了社會內容和社會特性時,這種需要就轉化為了個人利益。由于他們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確追求自身利益,他們的自利動機受到了限制,從而迫使他們采用其他方式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比如通過貪污受賄、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為來實現(xiàn)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和層級的劃分,這種劃分是組織規(guī)模擴大化和管理工作專業(yè)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各項職能正常運轉、組織目標順利實現(xiàn)的組織結構保障,但這種劃分在客觀上卻容易形成縱向上的層級斷裂、橫向上的部門交叉、整體上的條塊分割的行政格局,從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萌生不同的團體利益。例如,在經濟發(fā)展和投資格局中出現(xiàn)的地區(qū)產業(yè)趨同現(xiàn)象,地方政府對本地區(qū)資源、市場的行政保護現(xiàn)象,以及各部門為了維護本行業(yè)、本部門利益而人為設置市場障礙、防止外地區(qū)行業(yè)競爭進入等現(xiàn)象,都充分證實了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體的機構利益。政府組織常常被人們設定為社會的公共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是社會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實上,政府組織同樣擁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權等。隨著社會分工的發(fā)展,政府管理工作從社會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特殊的專業(yè)化、專門化的工作,政府組織的自利性就越來越突出。因此,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體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國政府的規(guī)模擴大化、部門支出的增長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擴張行為。

          從理論上講,公共政策是為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解決社會公共問題而產生的,公共性是其邏輯起點;公共政策又以實現(xiàn)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目標,公共性是其價值終點;公共政策運行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以公共性作為其基本的指導原則和標準。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作為公共政策主體構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實現(xiàn)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體現(xiàn)。然而,為什么現(xiàn)實中的公共政策卻存在著與公共性相抵觸的自利性呢?現(xiàn)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是無法對此問題作出科學解答的。于是,政策主體理論上的公共性和現(xiàn)實中的自利性之間的沖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標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標是指公共政策主體針對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基于自身需要和社會提供的可能而設想出的一種希望狀態(tài)。依據(jù)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則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標應該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應該以實現(xiàn)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

          關于公共利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利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實體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規(guī)、正義、正當理由這一類的價值標準和規(guī)范聯(lián)系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理解為一種合法利益、正當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個別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聯(lián)系在一起,或與多數(shù)派的特殊利益聯(lián)系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視為與個別人物、個別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相對立的多數(shù)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與個人之間的競爭過程或集團之間的競爭過程聯(lián)系在一起,認為個人之間以及集團之間利益競爭的結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學者認為,社會上實際并不存在作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標的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羅在《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1951)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該定理闡釋了將個人偏好或利益加和為集體偏好或利益的內在困難。該定理指出:試圖找出一套規(guī)則或程序,從一定的社會情況下的個人選擇順序中推導出符合某些理性條件的社會選擇順序,一般是辦不到的。阿羅證明,簡單加法不足以在個人偏好中排出一個一致的共同次序,這些個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分類的。公共選擇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決策或集體決策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jù)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因此,依據(jù)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作為公共政策根本目標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種虛幻的公共性,這顯然是和現(xiàn)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們不認同公共選擇理論對公共利益的論述,僅從學術界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定義的爭論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它對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員來說難于把握,它對于作為公共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來說更難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要求將公共利益視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標,而公共利益本身卻是模糊不清、飄忽不定的。可以想見,在沒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這兩個基本問題的條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現(xiàn)實中,政府官員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僅僅是他們自己觀念領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員個人價值觀的影響,不同程度地帶有主觀性和狹隘性。同樣,在既沒有證明公共利益的真實性又不能科學界定其內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員又如何能夠對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虛無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間的關系問題便構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個理論難題,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問題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問題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關注并納入政府議程的社會問題。社會問題是指社會的實際狀態(tài)與社會公眾所期望的狀態(tài)之間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決的各種社會矛盾。就其本質而言,政策問題是“思想作用于環(huán)境的產物,它們是通過分析從問題情勢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們所遇到的,是問題情勢而非問題,問題就像原子核細胞一樣是觀念的產物”??梢哉f,“問題不能脫離對它們進行定義的個體和群體而存在,也就是說,并不存在其內部和自身就構成政策問題的‘自然的’社會狀態(tài)”。只有當人們對改變某些問題情勢的希望作出判斷時,才能產生政策問題。可見,政策問題是被人們感知、覺察到的狀況,是與價值、規(guī)范和利益沖突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當前,從政策制定的角度來看,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正在成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現(xiàn)實挑戰(zhàn)。任何時代和任何時期,都存在著一些需要重視和解決的社會問題,而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關注并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但社會上存在的問題為數(shù)眾多,紛繁復雜,而由于時間、能力和資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而只能解決其中的一部分問題,政府應該解決哪些社會問題呢?這需要對各種社會問題進行選擇,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首要環(huán)節(jié)確立公共政策問題。依據(j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公共政策應該由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因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過程首要環(huán)節(jié)的公共政策問題確立過程,也應該在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下來完成,于是公共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應該是社會公眾的選擇過程。然而在現(xiàn)實中,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只是政府將必要的社會問題納入政府議程并將其轉化為政策問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府在諸多社會問題中進行選擇的過程,而不是社會公眾對社會問題進行選擇的過程。

          政府對公共政策問題的選擇,歸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選擇,這種選擇在本質上是一種主觀認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員的利益、信仰或價值觀不同,選擇的結果也就必然不同。對于同一問題,有些人看來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動加以解決,而將其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而另一些人則可能不以為然,認為沒有興師動眾的必要,而拒絕將其納入公共政策問題之列。于是,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可能會給政策制定帶來兩種直接后果,其一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卻沒有被確立為公共政策問題,這無疑是對社會公眾民主權利的剝奪,是與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的社會問題并不是社會公眾最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這顯然是對政策資源的肆意浪費,既沒有真正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該屬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準確界定公共政策問題,而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卻使公共政策問題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間的矛盾便構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價值是指公共政策主體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所遵循的價值準則。公共政策具有各種不同層次的價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員最為關注的兩種價值。效率,是指人們在物質生產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與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比值,即收益與成本的比值。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對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們對社會運行狀態(tài)的一種帶有主觀性的價值判斷,包括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機會公平是注重規(guī)則的無差別性的公平,即在規(guī)則面前人人平等;結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異性的公平,即對不同的人實行不同的規(guī)則。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平,可以理解為對政策資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斷。

          公共政策效率價值取向的存在,正在沖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平價值取向,進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關于效率和公平之間的關系,我們不否認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統(tǒng)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們所看到的更多的卻是二者之間的相互對立。效率與結果公平在終極意義上是“兩全”的關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別在微觀層次中,是“難以兩全”的關系。效率價值取向強調以盡可能小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產出,提高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就需要通過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激活各種生產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發(fā)每個社會成員的潛能。但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不同社會成員的先天稟賦和社會背景是不同的,因此這種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必然會導致結果的差別,即強者會獲得更多的資源,弱者會獲得較少的資源,甚至喪失掉已有的資源??梢?從某種程度上講,選擇公平必然會妨礙效率,追求效率必然會損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對立,直接導致了學術界對二者在公共政策價值體系中的先后次序問題的爭論。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效率優(yōu)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強調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體現(xiàn)公平,不能因為公平的原因而傷害效率;以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公平優(yōu)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以平等作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標準,在二者發(fā)生矛盾的時候,強調平等的最終目的價值;以阿瑟·奧肯為代表的公平與效率并重論認為,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兩種價值在不同領域中占據(jù)著不同的位置。在社會和政治權利領域中,“社會至少在原則上把平等的優(yōu)先權置于經濟效率之上。當我們轉入市場和其他經濟制度時,效率獲得了優(yōu)先權。

          效率和公平兩種價值取向的對立常常使現(xiàn)實中的公共政策面臨著兩種選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實行“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效率為代價實行“公平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原則。換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對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選擇出現(xiàn)了機會成本問題,即一項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種價值選擇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選擇了一個就意味著放棄了另一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公平原則為基本價值準則,而現(xiàn)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則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效率原則為首要價值依歸。效率與公平兩種價值取向之間的兩難選擇便成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運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

          時間:學習完教材第八至第九章之后。

          運用公共政策概論的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字數(shù)在1500字左右)

          指導:題目要求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沒有標準答案,只要大家寫的有題目有內容、有頭有尾、有條理夠字數(shù),能自圓其說就可以??晒﹨⒖嫉模?/p>

          1.關于公務車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2.廣州市交通問題的調查與分析

          3.城市醫(yī)療衛(wèi)生改革問題的思考

          4.廣州市教育消費問題的調查

          5.網吧管理的現(xiàn)狀與思考::

          例如:公務車改革的探索對北京車改的調查研究

          我國現(xiàn)行機關,單位公務用車制度基本上是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管理框架,而實際的管理嚴密程度又早已大大降低,其低效與浪費很久以來一直遭人們詬病.與當前節(jié)約型財政,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的時代要求相對比.更顯得極不相符.但是公車改革的難度極大.是公共部門改革中一塊難啃的硬骨頭.

          近些年來,地方上卻已有一些自發(fā)進行的公務用車的改革嘗試.鑒于這一改革的難度.地方局部改革中的經驗,得失,都值得重視和借鑒.本文在對大慶市公務車改革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地方的情況和國際的經驗,對我國公務用車改革試提出一些初步認識.

          一、現(xiàn)行公務車存在的問題

          (一)公私難分.運行成本高,效率低,產生巨額財政負擔在現(xiàn)行的公務用車制度下.普遍存在公車私用問題.容易發(fā)生競相購車,相互攀比.購超標車,每年形成數(shù)額巨大的人頭費,燃油費,養(yǎng)路費,維修費等支出費用.省市縣主要領導基本一人一車.使用率只是市場運營車輛的十分之一;有專家測算.社會轎車每萬公里運輸成本為8215.4元.而黨政機關等單位則高達數(shù)萬元.每輛出租車的工作效率為公車的5倍.可運輸成本僅為公車的13.5%.

          (二)公車不公,損害黨政干部形象.滋生腐敗公車不"公"日益嚴重,"公車公用占1/3.領導私用占1/3,司機私用占1/3",即公務用車大約僅三分之一用于真的公務.有的領導干部上班時間由司機駕車.下班后和節(jié)假日自己開車,甚至有一部分干脆全由自己駕車.讓在編司機"休息".公車不公成為難以遏制的"頑癥".公車

          維修中也有深不見底的"黑洞",加之超標配車.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不正之風的愈演愈烈."屁股底下一座樓"是人們對官員公車的諷喻.

          (三)不利于城市交通與民族汽車產業(yè)的發(fā)展公車的過高比重是造成城市交通擁堵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北京車改:措施,成效及問題

          “全國政府機構公務用車按牌號尾數(shù)每周少開一天。”日前出臺的《“十二五”節(jié)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關于公車限行的新規(guī)定,引起公眾熱議,也引發(fā)社會對公車改革的思考。

          北京機動車按尾號每周限行一天的措施已經實施三年多了。如果把這一限行措施推廣到全國所有公務車,將會產生怎樣的社會效果?

          “如果真要落實公車限行規(guī)定,必須出臺一系列的監(jiān)管措施,還要付出很大的監(jiān)管成本;真正要執(zhí)行好,工作量很大。”

          “公車限行可能只是有關部門的一種倡議,是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節(jié)約型政府而向公共部門發(fā)出的呼吁,并不是有約束性的制度;如果真要落實,會面臨很多困難。

          專家認為,要真正落實公車限行,除要區(qū)分公車、私車牌照等措施外,政府還必須控制公車總量,防止各部門通過增加車輛來規(guī)避限行規(guī)定。公車改革被屢屢提起,但一直是個有相當大難度的問題。

          “公車改革之所以難以推進,主要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內在改革動力,其根源是公車消費缺乏監(jiān)督。”“目前,凡車改成功的地方都是由于當?shù)?bdquo;一把手?重視,把車改當作„一把手工程。”“只有讓公務消費活動逐漸走到„陽光下?,在制度上讓公眾參與公車改革的決策和監(jiān)督,才能徹底消除公車滋生腐敗的可能。”車改雖是“摸著石頭過河”,但絕不是無法破解的難題。

          據(jù)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在進行車改探索,模式不一,大致有三種模式:一是公車貨幣化,二是公車集中管理,三是前面兩種模式的結合。

          (一)公務車改革的措施.北京車改以公務用車的市場化,社會化和貨幣化為方向,逐步建立起機關后勤保障工作新體系和新機制.改革的具體措施和要點包括:

          1."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處級以下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仍執(zhí)行原制定的經費包干辦法,同時提倡和鼓勵"老人"交車,買車,改領交通費.

          2.測算確定交通費發(fā)放標準.標準定低了,影響工作,大家不認可,改革無法啟動.標準定高了,會有人認為乘改革之機搞福利,引起不滿.(二)綜合測算確立了一套標準.在20012年又經過一些調整.具體如下:費用標準(調整前):費用標準(調整后):職務等級元/月元/月正處級15001500副處級12001200科級120240副科級120180一般干部1001003.司機的安置.車改直接觸動的是汽車使用者(乘車人和司機)的利益,對司機的安置是車改能否順利進行的又一關鍵。

          運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關知識結合實際撰寫一份調查報告或工作報告

          政策的根本在執(zhí)行,政策執(zhí)行者能否在執(zhí)行階段忠于政策的初衷對一項公共政策來說是非常關鍵的一環(huán)節(jié)。因而無論是從學界研究角度還是從社會政策作用角度,我們都非常關注政策的執(zhí)行。而在現(xiàn)實的生活中,對與一項政策的執(zhí)行總會是遇到許多“絆腳石”,其中有包括社會環(huán)境在內的政策環(huán)境因素,也有更多的人為主觀因素。我們討論的政策執(zhí)行是指政府執(zhí)行系統(tǒng)通過其積極的行動,使政策方案付諸實施的過程,具體而言,是政策執(zhí)行者運用各種政策資源建立組織機構組合各種必備要素,采取各項行動,使政策觀念形態(tài)轉化為現(xiàn)實效果,實現(xiàn)既定的政策目標。公共政策可以分為元政策、總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其主要的過程有:政策的制定、執(zhí)行、監(jiān)督、終結、評估等階段。

          政策是執(zhí)行之源,我國在現(xiàn)階段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體制內的制訂者既政黨以及少量的參議者即咨詢機構。雖然老百姓不直接參與政策執(zhí)行,但是政策直接影響著他們的生活與工作,對于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政策是引導社會發(fā)展的路標和導向。公共政策在我們的社會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它使得我們的生活有章可循,工作有規(guī)范可依,它主宰著一個國家的興衰,主宰著一個民族的存亡。公共政策涵概軍事、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所謂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即是如此。

          近年來,一些被人民群眾寄予厚望的扶貧干部面對金錢的誘惑蛻變成國家的蛀蟲,頻頻利用手中的權利蠶食國家的扶貧款。有的國家級貧困縣的小小鄉(xiāng)長配置的公車竟然是進口的“皇冠”,有的人打著“扶貧”的旗號辦實體、搞項目,神不知鬼不覺地將扶貧款“洗”進自己的小金庫??近日廣西省防城區(qū)法院日前以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防城港市防城區(qū)扶貧辦原主任謝乃金有期徒刑11年。經審理查明謝乃金自2002年9月任扶貧辦主任起,在事實扶貧項目過程中,加大開支,4次將扶貧款非法占為己有,共貪污扶貧款近14萬元。僅廣西一省在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廣西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察貪污、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員56人,占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tǒng)立案總數(shù)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其它地區(qū)的扶貧政策方面的執(zhí)行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看到我國的扶貧政策的執(zhí)行以及扶貧??畹膱?zhí)行與發(fā)放存在著許多缺漏,貧困地區(qū)群眾的救命錢屢遭“洗劫”,民怨沸騰,嚴重影響了我國貧困地區(qū)的社會安定與經濟發(fā)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執(zhí)行存在著許多阻礙因素,從而使得政策的執(zhí)行結果與政策預期目標有所偏差。

          通過考察研究,我們發(fā)現(xiàn)在現(xiàn)實的生活中存在許多政策執(zhí)行偏離軌道的現(xiàn)象。上面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表現(xiàn)。除此以外我們總是能發(fā)覺身邊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時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公共性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的很多情況下被刪改或變質了。對此我認為:

          第一:體制不健全。政策執(zhí)行體制是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環(huán)境系統(tǒng),同時是影響政策執(zhí)行因素中重要的一還。健全的體制有利于發(fā)揮政策的作用體現(xiàn)政策效果。但現(xiàn)行的政策執(zhí)行體制卻是不能另人滿意的。首先在權力的分配上存在不合理,個人高度集權、組織缺乏合理的權力制約機制。其次機構之間或機構部門人員之間的權責不明確,爭功委過、群體極化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此外,在政策的內容完善、政策可行性評估與研究、政策預案的實驗、政策調整等許多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化安排。

          第二:執(zhí)行者素質不高。在政策的執(zhí)行階段總要依靠一定的執(zhí)行機構與人員,所以執(zhí)行者的素質就會對政策的執(zhí)行順利與否產生重大影響?,F(xiàn)階段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表現(xiàn)出來的一系列問題說明我們的政策執(zhí)行人員在自身素質上仍需要很大提高。

          第三: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仍然存在。政策的實施要求各部門各地方共同參與、共同努力。這就是要求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要保持高度的協(xié)調與一致性,忠實于政策的本來面目與政策取向,避免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但在政策執(zhí)行的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發(fā)現(xiàn)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仍舊是“遍地開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政策的穩(wěn)定性與可靠性。因此如何有效的避免地方主義,在維護政策的可行性的同時如何增加政策的適應性等問題將是我們應該解決的重點。

          根據(jù)現(xiàn)代社會的特征以及公共政策的發(fā)展,我們對公共政策的執(zhí)行的問題對策的研究也相應地跟上了腳步。只有將對策分析清楚才能進一步將政策落實,才能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從而增強以政府為主的公共主體的執(zhí)行力以及影響力,也只有這樣才能將更好更全面的政策奉獻給社會。

          首先,從政策執(zhí)行的基礎來研究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對策。政策執(zhí)行的基礎不僅是政策的制定,,更還有政策執(zhí)行的體制因素。政策執(zhí)行體制包括政策執(zhí)行的制度建設以及政策的認識水平也包括政策執(zhí)行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國家的政策執(zhí)行體制都要受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體制的影響。中國以前的政策執(zhí)行體制主要是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以政府為絕對的執(zhí)行主體,在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步從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與之相應的政策執(zhí)行主體的構成也發(fā)生了變化即增加了社會公眾的參與,但是還是以政府和公共部門為主體。雖然公共權力隨著公共管理中心的下移而日益社會化,但是其下放是緩慢的,政府的角色轉換也是緩慢的。因此在政策執(zhí)行體制方面,政府應該根據(j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公共管理的學要,將政府的決策職能與執(zhí)行職能相互配合,針對政策執(zhí)行的時滯問題,將一定的政策決策權和執(zhí)行變動權交與地方或直接執(zhí)行政策的機構,以便讓基層執(zhí)行機構有一定的自主權從而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對政策進行適當?shù)男拚?。在?zhí)行過程中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政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與評估機構,針對政策執(zhí)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嚴密的監(jiān)督與控制。在案例中的扶貧腐敗問題上,若能建立相應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以及對扶貧政策進行定期的評估,那么扶貧腐敗就能相應的減少而不至于使得我國大量的資金“流”進個人腰包。

          其次,從政策執(zhí)行的主體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政府能力方面也是有待改善的。有效的政府能力能夠優(yōu)化政府的結構,能夠將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從而能夠在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實現(xiàn)既定的政策目標。我國的在政府正處在經濟體制的轉行階段,所以政府以及公共管理主體在政策執(zhí)行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于我國政府機構的設置的龐大,其官僚主義影響所以導致其效率低下,所以在政策執(zhí)行主體方面,我們應該在加強政府體制改革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政策執(zhí)行力度。在政策執(zhí)行主體的層次上分為高層、中層以及基層三個執(zhí)行主體,其中基層政府是政策執(zhí)行政策關鍵。從而在政策執(zhí)行中應該加強各級領導以及執(zhí)行人員的溝通,只有這樣才能消除基層對政策執(zhí)行目標以及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的錯誤認識,同時也能夠讓政策制定者及時獲得政策執(zhí)行的狀態(tài)以及與預期目標的重合程度,為其在政策終結方面提供先行依據(jù)。在此基礎上我們也應該加強對基層執(zhí)行者的引導和對其進行一定的約束,以防止其在執(zhí)行過程中濫用權力進行權力尋租。

          再次,政策執(zhí)行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為后盾。不僅要加強政策上的法律化,而且應該加強政策執(zhí)行階段的法律建設。所謂的政策法律化就是將穩(wěn)定、成熟且在教長時間內調整社會關系的政策上升為法律,使其獲得法律的效力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政策法律化有利于政策的穩(wěn)定,同時也有利于增強政策的權威性與強制性。從而在政策的執(zhí)行階段約束執(zhí)行主體規(guī)范行為,維護政策的原貌。這就要求在政策的制定階段要不段加強政策和合理化分析與預測,找準政策問題確保政策的有效性。此外要增強政策的穩(wěn)定性上下一致。對于執(zhí)行階段的法律建設則主要是用法律來規(guī)范執(zhí)行人員的執(zhí)行行為,依法設立一定的執(zhí)行程序;建立健全政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機制、建立行政公開制度、正確合理運用行政聽政制度以增強政策合法性與公正性;權責明確、合理分工,加強干部人事制度的管理。充分利用法律來規(guī)范政策執(zhí)

          行是符合社會要求與公眾需要的,在追求法制社會的今天,增強政策法律建設舉措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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