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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漢語詞語,拼音shēn qǐng,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中性詞。下面是我的公文網為大家?guī)淼牧值卮_權申請書范文三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xié)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xié)議:
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xiàn)在申請人一家現(xiàn)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yè)經營到現(xiàn)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xié)議兌現(xiàn)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fā)生沖突,2006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qū)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fā)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xiāng)(鎮(zhèn))辦的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xiàn)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guī)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xiàn)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08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08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申請人: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省 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 7 號。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省 申請人 和平縣大壩鎮(zhèn)街鎮(zhèn)東一路 2 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 被申請人 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 9 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 被申請人: 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 9 號。 行政處理請求 行政處理請求: 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 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 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 333.5 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 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 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 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 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1953 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 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 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 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 作為權屬登記, 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 身份, 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 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 地權屬證頒發(fā)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 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 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yè)。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 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 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 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 50 年 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 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 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fā)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xiàn)時的 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申請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被申請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事實與理由:
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于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xié)議書合同書”,協(xié)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xié)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墒莤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