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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題七
【案例一】
案情:某局刑警大隊偵查員張某、王某在辦理一起搶劫案件時,先后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朱某進行了訊問,因楊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實,即采取不讓其睡覺的體罰方法獲取了楊某的口供,按照楊某的口供,張某、王某在楊某家中提取了搶劫所用的匕首,并根據(jù)楊某供述的搶劫地點調(diào)取了被搶劫銀行的監(jiān)控錄像。
問題:
1. 按照楊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為什么?(2分)
2. 根據(jù)朱某供述制作的《訊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為什么?(3分)
3.根據(jù)楊某供述制作的《訊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為什么?(3分)
4. 按照楊某的供述調(diào)取的銀行監(jiān)控錄像資料,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為什么?(2分)
【答案】
1. 按照楊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1分)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范圍局限于言詞證據(jù)。實物證據(jù)不在排除之列。(1分)
2.根據(jù)朱某的供述制作的訊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1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2分)
3. 根據(jù)楊某供述制作的《訊問筆錄》,應當被排除。(1分)偵查人員以變相刑訊的方式取得的供述,應當被排除。(2分)
4. 按照楊某的供述提取到的監(jiān)控錄像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1分)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范圍局限于言詞證據(jù)。實物證據(jù)不在排除之列。(1分)
【案例二】
案情:在某縣發(fā)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該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某的私人住宅。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并由局長王某任組長偵破此案,在偵查階段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局局長是檢察長的弟弟,要求公安局局長和該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回避。
問題:
1.公安局局長是否應當回避?(1分)為什么?(2分)公安局長是否應當回避的事項應由哪個機關作出決定?(2分)
2.檢察長是否應當回避?(1分)為什么?(2分)檢察長的回避問題應由哪個機關作出決定?(2分)
【答案】
1.公安局長王某應當回避。(1分)公安局長是本案當事人之一張某的近親屬,應當回避。(2分)公安局長是否應當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2分)
2.檢察長張某應當回避。(1分)因為張某是本案的被害人。(2分)其回避應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2分)
【案例三】
A縣的陳某、劉某合伙將同村女青年付某拐騙到外省B縣,在B縣經(jīng)人販介紹賣給C縣的錢某為妻。后付某到C縣公安機關報案。C縣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陳某、劉某抓獲。
【問題】
1.ABC縣公安機關都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嗎?簡述理由(9分)
2.C縣公安機關抓獲陳某、劉某后應當怎么辦?(1分)
【答案】
1.A縣公安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為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拐賣婦女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發(fā)生在N縣。(3分)
B縣公安機關對本案也具有管轄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也發(fā)生在M縣。(3分)
C縣公安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C縣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3分)
2.C縣公安機關抓獲陳某、劉某后,經(jīng)審查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1分)
【案例四】
民警趙某在甲地火車站附近發(fā)現(xiàn)佘某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查獲日前發(fā)生的一起搶劫案的被搶物,佘某閃爍其辭,于是趙某將其帶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經(jīng)一再審訊,佘某終于供述自己是E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E省丙地犯奸殺張女一案,現(xiàn)又在甲地犯了搶劫案。甲地公安局意識到案情重大,就告訴佘某可以委托律師,佘某委托律師黃某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黃某要求會見佘某,公安局拖延2天后才讓其會見。
【問題】
1.如果佘某一直保持沉默會產(chǎn)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4分)
2.甲地公安局的哪些行為有違刑事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6分)
【答案】
1.如果其他證據(jù)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王某有罪,依然可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4分)
2.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有:
?、僭谟崋柾戤叢鸥嬖V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1分)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分)
?、谫苣车奈新蓭熞髸娢腥?,2天后才獲準會見。(1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44條規(guī)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nèi)安排會見。(2分)
【案例五】
某日凌晨,張某和王某(女)持刀攔路搶劫行人被當場抓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zhí)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對他們進行了訊問。張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會見。被害人錢某(女)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刺了兩刀。因偵查需要,偵查人員要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傷害狀況,錢某拒絕檢查,偵查人員組織女醫(y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
【問題】
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簡要說明理由。(10分)
【答案】
1.張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應在10天后才安排會見。(2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44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nèi)安排會見。(2分)
2.偵查人員在被害人拒絕人身檢查時,不應強制進行檢查。(2分)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可以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但只有對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2分)
也就是說強制檢查人身,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2分)
【案例六】
某日凌晨,張某和王某(女)持刀攔路搶劫行人被下夜班路過此地的李某和趙某當場抓獲??h公安局立案偵查。由于現(xiàn)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對兩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陳述不一,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詢問時,證人李某、趙某要求對自己的姓名保密,被偵查人員拒絕。
【問題】
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簡要說明理由。(10分)
【答案】
1.同時詢問證人李某和趙某的做法不對。(2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2分)
2.讓證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做出一致陳述的做法錯誤。(3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