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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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信仰黨員意識理論學習能力本領作用發(fā)揮紀律作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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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漢語詞匯,拼音是lǐjiě,意思是順著條理進行詳細的分析,從一定的認知上了解,明白。以下是本站分享的談談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的理解,希望能幫助到大家!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guī)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guī)干預司法活動”“違規(guī)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guī)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jiān)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jiān)督,嚴格日常監(jiān)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qū),以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jiān)督體系,規(guī)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huán)節(jié)高壓懲腐的大環(huán)境下,仍然有少數(shù)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guī)。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guī)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guī)干預、插手司法和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guī)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在內的三個規(guī)范性文件印發(fā)實施。黨內監(jiān)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guī)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guī)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xù)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fā)現(xiàn)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guī)嚴肅問責。要繼續(xù)嚴格監(jiān)督執(zhí)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tài)。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shù)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guī)定”相繼出臺,成為規(guī)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guī)定”情況,發(fā)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guī)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guī)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fā)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fā)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fā)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guī)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shù)”,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jù)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shù),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xiàn)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jiān)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么,領導干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梳理發(fā)現(xiàn),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筑牢干預司法防火墻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fā)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這“三個規(guī)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guī)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qū)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qū)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qū)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jiān)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guī)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guī)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guī)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guī)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guī)定”執(zhí)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guī)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落實“三個規(guī)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xx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guī)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huán)節(jié)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huán)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個規(guī)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huán)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guī)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huán)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xxx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guī)定’并不了解,但檢召開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guī)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guī)定。司法辦案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fā)公路養(yǎng)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yǎng)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個規(guī)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xù)帶頭貫徹落實好。